(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后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一般在父母去世或者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作为成年且有能力的哥哥或者姐姐,其实对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由抚养义务的。但这不能说兄姐就一定对弟妹有抚养义务,毕竟还是建立在一定条件之上,若条件不满足那自然也就没有这样的抚养责任。
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已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均已经死亡,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顺序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担抚养义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如父母在意外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3)兄、姐有负担能力。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扶养弟、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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