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关于调查取证
7、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劳动监察回避申请书》,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案件承办人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8、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遵循: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劳动监察执法证件并说明身份;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可巡视劳动、生活场所。
9、对现场检查的笔录应由劳动监察人员和当事人或有关被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10、必要时劳动监察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
11、案件承办人完成调查取证后,应汇总有关的《调查笔录》、《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委托鉴定或勘验记录》、《劳动监察案件审议审批表》和收集到的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记录、现场笔录等)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制《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提交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12、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退回案件承办人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如证据仍不足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道路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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