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期限
1、交通事故扣车调查取证期限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
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
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省级专业医院方能鉴定精神病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省级专业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推介当地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
4、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部门或者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
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所需费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5、逃逸案未侦破推定逃逸人过错交通肇事后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受害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证据,推定逃逸人单方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也是为了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利于自己,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若起诉的一方不能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肯定是不利于起诉的一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调查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