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此问题的法律政策依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要求,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允许单位和个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农林开发或参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治理开发,禁止以征收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用于农林开发的农民集体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对"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必须附具对违法违规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有关地方要做好群众工作,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门对“以租代征”行为进行了纠正,应当将土地返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确有需要将土地依法征收或者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要求依法补偿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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