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就有没有权不交物业费
时间:2024-01-10 23:34:16 1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就有没有权不交物业费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还不构成违约,业主仍需缴纳物业管理费。但如果在物业管理公司曾书面允诺过的前提下,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业主可以拒交管理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没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业主有没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有没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一并具有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权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权利、提出建议的权利、行使投票的权利、被选举的权利、知情的权利、使用各类服务资金的权利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没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没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没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n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n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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