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时间:2023-03-31 17:43:13 4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一、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的规定

名词解释: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不记名股票相对应。过户要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本条规定,记名股票可以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背书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见记载于股票的背面,并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记名股票的受让人必须按照本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公司要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票之中和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

违反此项程序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效力。因为如果不依法办理股票过户手续,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股权就没有真正转移,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按照本条规定,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无纸化记名股票转让形式的规定。由于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这类无纸化的股票如是记名的,对这类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使股利分配能顺利进行,以避免发生纠纷,本条还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转让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即不予办理股票转让过户手续。在该期间内所进行的股票转让,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

二、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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