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转让原则,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这是一个任意的条款,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部转让。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规范的长期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当然,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殊限制,这往往是为了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控制,加强公司的人性。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东股权转让吗
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转让。
基于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精神,《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维持和强化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而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已经明文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点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也有所体现,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有限公司是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的。
但公司章程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所以公司章程该限制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特殊条件,那就是公司章程不能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否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
例如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公司股权的,就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条款,该规定无效,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权。
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股份(股权)流通性必然非常强,所以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里所指的限制性规定,同样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规定无效。
三、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1、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断。
4、出让方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货。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要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货。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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