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法院拍卖房产过户背后的故事
时间:2023-07-17 22:25:24 3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

房子已经过户银行不放款

如果房子已经完成过户,那么房子就已经属于购房者所有了,交易已经完成。如果此时银行没有履行合同放款给房东,购房人可以联系房东,一起去告知银行,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般会马上办理放款手续的。除非双方的另有约定,不按时全款要取消交易。并且房东进行起诉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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