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骗子诱导刘-薇说出了其银行卡号及密码等关键信息,导致刘-薇的40万余买房款被转走,后来刘-薇保管的单位准备发工资的近24万元也被骗走。刘-薇醒悟后向汉阳警方报警时,被骗的64万元已被骗子转移到若干个账户上。
昨日,刘-薇讲述了自己的被骗经历,希望更多的人知道她被骗的过程,以免上当。
一个未收“快递”牵进诈骗案
刘-薇大学毕业后在汉阳一家民营医院当出纳。5月12日中午,她在单位前台接到一个快递电话,“快递员”称她在广东省江门市有一封快递十几天无人签收,而且有一个叫林-进的女士在4月25日使用刘-薇的身份证代办了一张赴韩签证。刘-薇一懵:不可能啊,去年她就办过签证了。
对此,该“快递员”说,刘-薇的身份证可能被他人盗用了,建议她赶紧报警,并帮她转接了“江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电话,一名自称方警官的男士接了电话。
“方警官”让刘-薇报出她自己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不到1分钟,“方警官”说刘-薇涉嫌一起重大金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王-昌用她的身份证在江门市办了银行卡,里面有237万元赃款,王-昌已被抓获,一口指证刘-薇贩卖个人信息给他。因案件重大,需要刘-薇配合警方调查,直到洗清个人嫌疑为止,调查期间不能跟身边任何人说起此事,包括家人,否则就要判刑。
一步步套牢实施骗钱
随后几天,“方警官”不断联系刘-薇,要求她每天定时汇报行踪,并称已将案情上报给领导。后来,“方警官”将电话转接给“检察官”办公室,一名李姓男子接了电话,给了刘-薇一个网址,并告知案件编号,让刘-薇看一下自己的涉案公文。
刘-薇输入网址,该网址显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随后输入案件编号和身份证号,她看到了一张网上通缉令,通缉令上的名字、身份证号和照片都是刘-薇的,刘-薇这才相信自己确实涉嫌犯罪。
5月16日,李姓男子让刘-薇提供名下所有的银行卡信息以供调查,并给她一个网站。刘-薇登录该网站,按对方要求输入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后,她卡里的409044元被全部转走,对方说只是暂时扣押,案子查清后会将钱转给她。
“对方还要审查我单位的业务。”刘-薇说,她告诉对方自己是单位的出纳。17日,李姓男子又提出,她经手的所有对公银行业务也一并需被审查,接着又按照同样的方式转走刘-薇单位准备用于发工资的239455元。
说好退钱没有退才知受骗
钱转出去后,李姓男子让刘-薇等通知,并称这些钱只是暂时冻结,查清后会将钱转回到她的银行卡上。
5月17日、18日两天,单位的钱并没如约转回来,她马上给李姓男子打电话,但电话已打不通。刘-薇这才醒悟自己遭遇了诈骗,赶紧报警。
昨日,记者看到两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是16日从刘-薇的账户上转出的409044元,收款人为“陈*国”,另一张是从刘-薇单位转出的,收款人是“刘*富”,转账金额为239455元。
刘-薇说,她刚毕业,基本上是“月光族”,被骗走的409044元是其父母汇给她的购房款。单位账上被骗走的239455元原本用于发工资。出事后,经单位同意,她的父母正在老家借钱帮她归还单位的239455元。
目前,汉阳警方已介入调查。
【法律解读】
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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