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损失,同样要承担责任。
虽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财产。
但是,财产毕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监护人所有。
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则应该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的,则除了要进行赔偿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未成年人可以自己接受他人的馈赠,但任何人都不可以要求未成年人退还馈赠财物。未成年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处分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未成年人使用其财产超过其行为能力范围的,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赔偿
杜某系某企业职工,2007年12月中旬,由于母亲生病住院需要护理,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2008年1月10日,杜某发现工资卡里没有11月份的工资,给用人单位打电话询问才得知,因为在工作期间,由于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单位扣除了他1809元的工资。
杜某认为由于改换钻头生产出了不合格产品不是他的责任,不应当由他赔偿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更不能一次性将他一个半月工资都扣除了。因此,杜某申请仲裁裁决被诉人返还扣除的1809元工资。
大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诉人2007年11月应发工资1567.52元,12月份应发工资1113.73元。申诉人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加工的产品中有51个报废,造成被诉人实际经济损失3617.78元。被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由申诉人承担实际损失的50%(1809元)。被诉人将申诉人2007年11月份的工资全部扣除,并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了241.48元,共计扣除1809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法,由于申诉人的过错给被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但被诉人不应一次性全部扣除,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被诉人应当从申诉人2007年11月份的工资中扣除313.50元,从12月份工资中扣除222.75元,共计扣除536.25元。因此,仲裁委依法裁决被诉人支付给申诉人工资1272.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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