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并主持,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
(2)此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内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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