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一、如代名人在其报告中述明他认为应召集债权人会议以考虑债务人的建议,则举行该会议的日期距离根据第122J条提交代名人的报告予法院的日期,不得少於14天,而距离法院根据第122L条考虑该报告的日期则不得多於28天。
二、召开会议的通知书,须在所定出的举行该会议的日期之前最少14天由代名人送交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中指明的全部债权人,以及代名人以其他方式知悉的任何其他债权人。
三、根据本条送交的每份通知书,须述明第122R(1)、(3)及(4)条的效力;该通知书并须连同以下文件送交:
1、一份建议的文本;
2、一份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的文本,如代名人认为合适,则该份说明书的撮要(该撮要须包括一份债权人及其债权款额的列表);
3、代名人对该项建议的评论。
四、除根据第(2)款送交通知书外,代名人须将该通知书在行销与香港的:
1、一份英文报章刊登一期;
2、一份中文报章刊登一期,而该项刊登即构成致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法律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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