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表会议的职权由谁规定?
时间:2023-08-26 18:20:12 4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人并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以及根据法院的授权行使其他职权。

以下是改写后的债权人会议职权:

1.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2.监督管理人,并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5.根据法院的授权,行使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职权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和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并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审查和通过破产财产的保全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审查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审查和通过破产财产的清算方案;债权人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因此,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职权,对于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公正、及时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职权,对于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公正、及时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其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人,并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根据法院的授权,行使其他职权。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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