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
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
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
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生活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把市场供应充足、重要储备物资储备充裕、政府调控能力较强等信息传递给群众。要主动约请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通报情况、宣读政策,引导协会和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承担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社会责任。要继续健全价格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澄清虚假报道和不实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稳定社会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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