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提供了第三者与配偶的合影、或在某住宅同进同出的照片、以及共同居住的地址。在当事人配偶否认与他人同居的前提下,仅凭这些材料,恐怕还不能定性构成了“同居”。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另一方构成“同居”,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相关资料:
同居地的基层组织关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共同居住的说明:
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生活的照片、影像资料;
邻居或其它目睹同居行为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一、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处罚,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婚外情的判定是哪些
婚外情的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2、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3、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包括: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日记、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
4、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5、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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