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准备生育二孩期间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的通知原文
时间:2023-12-23 02:38:30 1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准备生育二孩期间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委:

为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两孩”,维护独生子女父母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让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最大化,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33号)和《关于加强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妇幼〔2016〕29号)精神,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服务管理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经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等部门会商,就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父母准备生育(含怀孕)二孩期间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相关政策明确通知如下:

一、群众生育登记(领取《健康家庭一卡通)时,暂不回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孩未满16周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发放至二孩出生之月止,已停发的从2018年1月份补发。二孩生育后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生证件系统上及时注销。

二、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家庭成才助学、奖特扶政策、退休一次性奖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各县(区)自行奖励措施等原独生子女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可享受至二孩出生之月止。

三、2016年1月1日前领了二孩生育证至今未生育的,可以从申请注销二孩证之月起开始补发。已领取《健康家庭一卡通(生育登记)的,因个人原因又不愿意生育的,可以退回《一卡通,重新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参考省卫计委2014年解释):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过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5、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6、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芜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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