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备案到那个部门
时间:2023-08-16 20:14:51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不同的施工阶段,工程备案的部门和流程也不相同。在立项阶段,首先需要制定研究报告,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立项认可,国土局发行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局发行环境评价审查意见。在方案设计阶段,需要完成方案设计,取得规划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完成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编制后由发改委出具“初步设计及概预算审查意见”,土地规划部门颁布“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颁布“建设用地批准书”。完成图纸设计后,分别报人防办、消防局、园林局审核备案,由规划部门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国土局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向当地住宅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中标监理公司和监理合同,申报中标施工部门和施工合同,向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工程备案去哪个部门

1、工程备案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流程:首先由总承包方向市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再由总承包方递交已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全部分包合同文本、分包交易登记表等资料;

3、工作人员根据资料受理并审核总承包方的资质,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登记。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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