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可供操作的计算方法。而比较宽泛的依据则源自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且这种全国普适性的规定也仅限于耕地。众所周知,《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基本原则,并且国土资源部也早已提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方向。
从《土地管理法》我们可知,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而对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管理法》则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自行规定的权利。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完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严格来讲,征地补偿标准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赖于最终的土地年产值确定。而土地年产值的确定往往由征地的国土部门自行拟定,其公正性自不可言。在我们承办的案件中,最终依照征地方拟定的征地标准补偿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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