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
1、公司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股东责任,即让股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也应当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缴纳不足时其他股东责任需要追究吗?
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资本充实责任,在某些公司设立者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致使公司资本不能按照章程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并可以因此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足额缴纳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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