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相互追索责任?
时间:2023-07-04 17:31:23 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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