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理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一、办理出生证时的注意事项
1、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即无新生儿母亲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不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3、因涉及入户相关规定,随三方姓的出生医学证明一律不予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4、所有资料和表格均用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
5、办理出生证明除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外还必须提供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否则不予办理。
6、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不接受委托办理,必须是新生儿父母本人办理。
当首次签发办证时,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签发机构必须核实相关信息和住院相关信息一致方可办理,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户口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签发机构)。
因急产在家或送往医院途中等原因,未经住院分娩和家庭接生的非医学助产新生儿应到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先到乡镇卫生院或者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亲子关系声明》两张表并按要求进行如实填写。户籍所在地政府盖章后再到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办理时必须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二代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填表时应注意:填写了“接生人员”的须提供接生人员《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了接生单位的,就由接生单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当补发时(遗失或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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