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消费者朱某向缙云消协投诉:他在深圳旅游时,在中英街被黑导欺骗购买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摄像机,后经查实此款摄像机在深圳当月仅售3000多元,消费者朱某回来后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都未得到妥善解决。缙云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向深圳市消委会发出协助调解函,深圳市消委会随即指定中英街的管理人员出面协助处理该投诉。由于商家坚持要消费者带上发票和摄像机去深圳调解,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缙云消协于是通过多次电话联系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道歉,并退还部分购货款3500元。
点评: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本案中,经营者和黑导联手以欺诈的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高价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纪念品或商品时要慎重,尤其是赴港旅游购物时务必看清保修凭证。目前香港的法律没有对特定商品进行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规定,保养、保修商品的方法都是经营者售卖该商品时在合同上说明的,因此消费者务必在购买商品时看清合同。至于退换问题,香港的《售卖货品条例》明确规定:出售后的商品只有因质量问题或无销售资格等,消费者才可要求退换,由于一般因素而要求退货是不予接受的。也就是说,只有商品不符合可销售品质时,消费者才可以退货、退款或开立信用证以购买等值的商品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具体安排也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达成的。此外,消费者在香港购物后,不能因价格因素而改变主意希望换货或退货。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浙江省消协联合香港消费委制订了《14天百分百退款保证书》:凡是通过旅行社组织赴香港旅游并参加由其安排购物的旅客,均可享受14天免问情由退款。消费者购物时应索取发票,且保证货品没有任何损坏及按购买或取货时的包装退还。消费者购买后如果想退货,务必自购买之日起14日内凭购物发票原件,及时向旅行社提出退款的要求,由旅行社统一安排并代为退货。需要注意的是,上述14天免问情由退款的条款只适用于由旅行社组织赴港(澳门不在此列)并安排的购物,个人在港购物不享受以上条款的保护。
全文9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