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如遇子女身体状况不佳或因学业因素而需额外支出,且实际支出超出原先约定金额的情况,则可申请增加抚育金。
若一方拒绝履行抚养费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关于费用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双方可协商达成协议;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在此前提下,子女在必要时刻仍可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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