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岚山区38岁的被告人刘某向常某借款9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1万元。2013年2月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2万元,常某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
2014年5月,刘某骗常某说要归还部分借款,将常某约到其哥哥家中。刘某以归还部分借款需要修改借条为由,趁常某不备,将借条撕毁冲进卫生间马桶内,并声称已归还剩余借款,不再欠常某钱了。
常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归还常某借款1万元。2015年7月,双方自行和解,刘某又付给常某借款本金及多年来的利息共计11万元。
今年8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是被害人实现其债权的凭证,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趁受害人不备,立即销毁借条,使被害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抢夺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并给付被害人现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一、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几年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杀人也是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一个案例就是2013年媒体广为报道的南京饿死两名女童案,被告人乐某明知两名年幼的被害人无人抚养照料,其不尽抚养义务必将会导致两被害人因缺少食物和饮水而死亡,但却仍然将两被害人置于封闭房间内,仅留少量食物和饮水,离家长达一个多月,不回家抚养照顾两被害人,在外沉溺于吸食毒品、打游戏机和上网,从而导致两被害人因无人照料饥渴而亡。乐某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乐某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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