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独立的诉讼,其实质就是民事诉讼,也是有第三人的。
刑事案件受害人能否向第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不可以。
其一,刑事案件中第三人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可以在救济中得到赔偿,但其前提是该第三的过错为“应当预见而未采取措施”,即学校开始就预测到的“借助脚手架入户盗窃”有责任;但是对于人身伤害是不能预见的,所以不承担责任。
其二,盗窃他人财务数额不构成犯罪的,一般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采取行政处罚,而不是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综上所述,该案中人身伤害的结果已经超过了学校能预见的范围,故其不用承担责任。
和附带民事诉讼一样,不支持精神损害,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收取诉讼费。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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