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只可以按照担责的比例平分。但是债权人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人索要。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是夫或妻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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