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明真相或未经充分了解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法确立其效力,原因在于合同的实质构成要素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经过深入思考和充分交流之后所达成的一致意向的体现。换句话说,合同的存在与生效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前置条件:
首先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深度沟通,明确彼此的意愿并最终达成一致;
其次,这份同意必须是建立在双方清晰意识到自身行为将要产生何种法律效应之上的。因此,在未知悉具体情况的情形下签署的合同则往往无法满足以上两个重要条件,这样形成的合同便被视作缺乏有效意思表示的合同,从而归类为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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