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退回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案件决定书
(2016)湘1382刑决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xx,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檀山湾村新屋组328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10月18日被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12月5日被假释;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6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5年7月7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2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公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新犯开设赌场罪,因被告人严xx不能传唤到庭,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公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的案件予以退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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