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检查院了又退回来了什么意思
时间:2023-03-20 09:11:58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到检查院了又退回来,一般有三种原因:

1、是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是犯罪事实不清楚,需要进一步侦查;

3、是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

一、移送起诉的下一步是什么

移送起诉下一步是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审查起诉的内容如下: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二、到了经侦大队立案不抓人怎么办

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如若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有抓人,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

1.向派出所提出复议。

2.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三、非法拘禁罪要开庭是否会通知家属

正常程序是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将判决书送给罪犯的家属,并将羁押地或服刑地告之家属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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