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申请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0 22:22:00 3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

1、遵守《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有利于自然保护区对主要物种的保护;

3、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或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允许范围内;

4、不得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编制单位签名或者盖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加盖公章

专家和相关利益群体签名或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省林业厅窗口”,选择网上申请事项,以“个人注册”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1首层办公区所有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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