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4月李某因骨折在某县医院住院治疗三个月,同年7月办理出院手续,住院费8078元。出院时,李某要求查看详细账单,但院方以不符合医院规定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找到有关院领导也同样遭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析]:患者到医院看病,医院给病人开方,拿药,治疗,患者与院方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关系,从这个角度说,医院是服务提供者,而患者则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具有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住院接受医院治疗服务,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有权查看住院账单,医院方面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里的答复不仅包括口头答复,还应包括书面答复。李某要求查看账单的行为,就属于要求医院书面答复的情形,因此医院方面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患者正当要求。同时医院方面有义务对患者进行协助。当医院拒绝查账时,患者可以向卫生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其调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一名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悉权。
作者:兴国法院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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