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当事人受到甲乙两青年骚扰殴打反击,属于正当防止,不负刑事责任。甲身为警察,自当制止斗殴行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当事人认为其系对方同伙,亦对之采取防卫措施。
对当事人而言,甲介入斗殴系警察制止斗殴行为,显然是其在紧急情况之下不可预见之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殴打校友被反杀属于正当防卫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校友进行殴打时被校友反杀是不是正当防卫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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