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情形如下:
1、酒后驾车、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
2、无证驾车或与准驾车型不符;
3、逾时报案,报案不实;
4、发生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
5、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客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
6、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理赔过程要注意的事项:
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案:
1、报案方式:上门报案、电话报案、业务员转达报案;
2、报案内容: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被保险人的现状;被保险人姓名、投保险种、保额、投保日期;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案件受理,申请保险金应备文件: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证明;
5、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驾驶证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方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法定保额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以肇事司机刘某驾驶证过期应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近日,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泌阳县法院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0420元。
案件的受害人熊某在驾驶摩托车在驻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刘某驾驶的左转弯的三轮车相撞,熊某死亡。后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熊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其在法定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刘某驾驶证过期应视为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得出结论,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是法定的,并不附带其他条件,不以车方是否有责任为前提,也不以车方是否有驾驶证或逃逸为限制条件。另外,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提前告知。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依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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