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环节之前,开发商有权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服务相关事宜进行充分磋商,然而,开发商却不可擅自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等涉及物业管理事务的详尽事项,这无疑增加了购房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即便开发商自身就是物业管理公司,亦不得在售房合同中对此类事宜作出过多约定,而应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平等待人,以避免出现不公正现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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