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2、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在运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前,并征得调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后;
二、办理材料
需提供有效期内复印件,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由调入地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签发,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或电子版原件核查。
报检单必须由报检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报检人对所填报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填写申请表和上传其它材料。
3、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交办理机关。
4、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除害处理后仍不合格,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3.签证:经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除害处理后仍不合格,签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1首层办公区所有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林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才能调运。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需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版)(1994年)
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调运出省的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货主应按调入省的检疫要求,向我省的省植检机构报检,凭省植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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