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这就体现了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避风港规则”,即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若网络服务提供者被通知侵权,则负有删除义务,否则即被视为侵权,要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若侵权内容没有存储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且又没有被通知删除,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侵权吗
拍摄他人摄影作品出售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创作摄影作品的公民,即拍摄者。但作为单位员工的拍摄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如报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就新闻事件所拍摄的照片就是职务作品。单位可以通过与员工进行合同约定,取得该摄影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拍摄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拍摄者,但单位在两年内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例如,报社记者在报社没有约定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对在工作中创作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只是两年之内不能许可他人以与报社相同的方式使用该摄影作品。
拍摄者受他人所托拍摄的摄影作品则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可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著作权仍然归属于拍摄者(作者)。此时他人不能在委托目的范围之外使用摄影作品。例如,新婚夫妇在影楼拍摄新婚艺术照,如果没有与影楼约定艺术照的著作权归属于新婚夫妇,该艺术照的著作权就属于摄影师(影楼可通过与摄影师的合同取得著作权),夫妇二人在婚礼请柬上印上艺术照,是新婚照片的当然用途,不再需要经过摄影师许可。但要将艺术照交给某婚介网站做宣传之用,就应当取得摄影师的许可。由于人像照片还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摄影师在享有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情况下,也不能未经被拍摄者的许可进行商业性使用,否则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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