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4-13 08:01:16 4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回避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是什么?

规定是包括回避的条件、回避的审查、回避的申请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职员若是与刑事案件相关就需要回避,具体需要回避的主体是审判、检察或者是人员,一般来说,这些职员在发现自己与案件相关时,会主动回避,若是没有回避的,那么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请求。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公安负责人决定;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决定;检察长和公安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决定。

对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诉讼中回避的适用程序

1、回避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指、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相应地,在案件的、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2、回避的审查与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公安负责人决定;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决定;检察长和公安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其中需要由审判、检察作出回避决定的、检察长不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正职和副职的产生方式以及职权有明显不同。但是,当正职缺额或者不在岗位,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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