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某些生理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原因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称为限制刑事责任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人有四种情况:
1、十四岁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已经七十五岁了,这个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过失犯罪应该从轻处罚;
4、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还有一类精神病患者,他们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对于自身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但是却不能完全正常的控制自身的行为。对于这一类人的处罚,由于其不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不能一味地承担全部责任,但同时他们也需要对自身能够认知的那一部分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该类精神病患者,按《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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