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工程中,往往需要对工程进行分包,给不同的对象进行承包,但如果工程竣工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那么工程发起人往往会选择对工程进行出售处理。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而存在的,它比一般的债权要有着更高的优先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一种是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限于竣工后6个月内;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限于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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