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之相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洋区域中,直接将应缴税污染物排入环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皆为环保税的负纳税人。
然而,当这些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出现以下两类情况时,则不被视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也就无需承担相应污染物的环保税:
首先是将应缴税污染物送至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机构或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进行排放;
其次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中储存或处置固体废弃物。
对于环保税纳税人的这一规定,在纳税义务方面明确排除了两种情况:
其一,未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缴税污染物者,无需缴纳环保税;其二,居民个体并不属于纳税人范畴,因此无须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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