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规定的保护税。从这部法律可以看出,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者,而不是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种类如下:(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固体废物和噪声分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发布的监测数据计算;
(3)纳税人因环境污染不符合监测条件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系数和物质平衡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量方法计算。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种类: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农业生产(不含规模养殖);二)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公路移动机械、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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