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后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含了以下内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或无法查实的财产、礼金、军人部分复员费和转业费、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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