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的有关规定,确保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征稽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证公路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等交通规费的继续足额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是国家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而车辆购置税的出台,又是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的突破口,国务院要求初战必胜。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部决定暂由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征稽机构代征车辆购置税,这是确保车辆购置附加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的重要举措。在代征期间,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交通部门所属车辆购置费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车辆购置税及追缴欠费。各纳税义务人要按期到车购费征稽机构缴纳车辆购置税,逾期不缴的,由征稽机构依法查处。
二、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继续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协调解决征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努力创造良好的征费环境。要大力宣传燃油税开征前继续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精神,澄清社会上的模糊认识,敦促各缴费义务人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自觉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交通规费。
四、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牌证等手续以及开展机动车辆年审等日常工作中,要继续对缴纳税费义务人的交通规费缴纳以及车辆购置税的完税情况予以审验,严格把关;对欠缴交通规费和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协助征稽部门查处逾逃、漏欠交通规费行为。
五、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坚守岗位,保持队伍稳定,严格执行政策,文明依法征收交通规费和代征车辆购置税,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完成2001年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和车辆购置税的代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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