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就离婚事宜中的子女监护权归属、财产交付方式以及其他相关议题达成一致共识的话,便可各自携带好必要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户籍证明卡、结婚证及其协议,前去其中一方常驻户口所在地隶属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然而,倘若未能在上述领域取得一致意见,那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可前往被告所在住所地的当地法院申请诉讼离婚,而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实际住址存在差别,应由被告在较长时间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进行管辖权裁定。
法院在受理并审查后,若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情感确实已经无法挽回,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关于子女的育养问题,法院通常遵循如下几条原则进行裁决:
若是年龄未满两岁的婴儿,通常应由其母亲担任直接抚养人;
若为年满两岁的幼儿,则需依照父母双方在育儿问题上的协议,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从维护儿童权益角度出发,从大众利益考虑,判断最适合照顾孩子成长的一方是否应该拥有监护权;
年龄超过八岁的孩子,法院要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让孩子来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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