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未能成功完成犯罪行为的未遂者,法律规定可参照已成功实施犯罪行为的既遂犯的标准进行相对较轻或减轻的刑事责任追究。
如若涉嫌触犯强制性侵犯他人人身的强奸罪行,将面临长达三年至十年不等的严厉有期徒刑惩罚;如果涉及对年龄尚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女性进行的这类性侵行为,则需作为情节恶劣的罪犯,施加更沉重的法律制裁。
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未遂案例,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在做出最终判决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诸如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该案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嫌疑人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愧疚及改过自新之诚意等各种复杂情况,以谨慎制定量刑方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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