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
时间:2023-06-28 18:13:33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运人的一般违约行为,是指承运人对客运合同义务的违反,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侵犯的是旅客的合同债权。客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类,虽然对于合同双方的承运人和旅客的违约行为实行对等的严格责任,但对承运人的违约行为适用严格责任,对客运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旅客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并不考虑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即过错并非承运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旅客只须证明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无须证明承运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承运人亦无须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主观上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运人免责的可能性仅仅在于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旅客诉讼经济。其次,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承运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只要有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即有违约责任,两者互为因果关系,这样有利于增加承运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促使承运人认真对待合同义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旅客的利益。

严格责任虽不以承运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是一种绝对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有权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在承运人违约,表现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侵犯了旅客的合同权利时,承运人享有其他合同当事人同样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旅客的过错等等,由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一、没签三方协议没签合同不交违约金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主张违约金的条件如下:

(一)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

(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三)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都应赔偿。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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