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简言之,要想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需要二人均认可该笔债务,否则,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而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联系一般并不紧密,且借款交付后的资金流向、用途也很难与“共同”生活、经营完全吻合,债权人一方于诉讼中想要达到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所用之证明目的,则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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