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即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特点是,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也可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两者并无先后主次之分,保证人不得主张检索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指两个以上保证人相互之间对于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连带承担的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共同保证人,对同一保证责任有连带关系,任一保证人均对共同保证的债务负全部的清偿责任,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是保证人的一种加重责任。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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