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争议管辖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争议中,如果双方在主管法院达成协议,且协议有效,则应适用其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被告所在地一般没有模糊认识。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应当为股权转让标的公司的登记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只有在向公司登记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完成转让(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变更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回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将不生效)。因此,将公司登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相关知识:
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一种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地,则约定的履行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物,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争议,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争议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明确了因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登记请求、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权,公司减资和增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确定。com致力于打造高质量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全文7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