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担保的法律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但借款人资信良好,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可以偿还贷款的除外。实践中,优惠信贷不能落在中小企业身上,当中小企业刚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没有足够的资产抵押。通过各种渠道向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一般是担保企业)取得担保是唯一的选择。同时,银行是否认可这种担保已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这里有两种法律风险:
一种是相互保险法律风险。在没有商业担保机构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担保的条件基本相同。担保企业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必然涉及借款企业
第二是强制担保的法律风险。面对中小企业,银行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需要向经营状况不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为了顺利获得贷款,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提供这样的担保。虽然被胁迫是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之一,但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企业很难收集证据证明这种风险比相互保险的法律风险危害更大,他们可以选择放弃担保方式,以规避相互担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商业银行总是想方设法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物的范围,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进行折现。这样一来,企业获得的贷款额往往大大低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此外,中小企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处于发展积累状态。对某一不动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可以在抵押权上新增建筑物。实践中,银行会利用自身优势,要求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认银行在总价中优先实现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对企业抵押权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平等赔偿权变更为优先赔偿权,显然使企业存在受损的可能性
3.其他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采用的主要质押担保融资类型企业有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指中小企业贷款融资,以支付少量利息为目的,为银行提供存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在于出口退税能否按时返还。如果出口退税拖延到贷款期限以外,企业没有流动资金,银行又不发放贷款,企业很容易陷入债务纠纷
企业票据贴现也可以看作是广义的融资。中小企业在接受票据交易时,已经存在接受伪造票据和权利瑕疵票据的法律风险。此外,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为了获得资金,与关联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有被查处的风险
典当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我国典当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这就使得中小企业典当融资不仅存在操作上的法律风险,还存在法律本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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